2.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
3.
1013地號土地相連, 位於備內街188號建物前方,
4.
988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物(無門牌號碼、2層 樓)所占用。1013地號土地上有鐵皮(二層樓建物、無門牌)建物占用。986地號 土地部分為雜林地。上開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 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 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 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 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9.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 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 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 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 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 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10.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11.
986地號土地為非都市土地之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1013地號土地為山坡 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 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12.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 上之限制。
1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4.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 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 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6.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