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10‧4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回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本房屋有增建,會測如暫編681建號建物所示。1390地號非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土地所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法院不代為處理。
7.
本件建物所坐落基地之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法院執行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六、暫編681建號未辦保存登記,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增建部份之所有權保存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為農舍,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或投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所示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及切結書(切結於投標時名下絕無合法申請領有建築、使用執造之農舍)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其投標無效。
9.
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