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114年9月1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據大樓管理員稱本件房屋現由債務人老公及弟弟居住使用,有兩個停車位在B2:編號
3.
編號03。嗣據債權人陳報本件不動產為自住用,無出租及影響交易價格情事。
4.
停車位部分法院不作實體認定,亦不負擔保責任,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此部分因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賣。
5.
拍定後,1672建號建物點交,惟如債權人所述不實,則不予點交。
10.
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於應買或投標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本件拍賣金額已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