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3年11月6日、113年11月21日查封測量時,土地上有數棟建物、部分為空地,本件拍賣建物坐落881地號土地,建物為未保存登記2層樓建物,無人居住、屋內雜亂,依據鑑價報告照片顯示,鐵捲門已無法關閉,且標的所在位置偏遠,公共設施較為不便,以上資訊供投標人參考。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者,需與建物併同購買。六、本件拍賣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土地上其他建物,不再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公司或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本案建物所有權人與債務人間若存有上開關係,得於拍定後檢具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對優先購買權有爭執者,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1.
拍賣標的有無輻射、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原因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者,本院於查封時調查結果如上開使用情形所載,如有無從查知之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前注意並自行查明。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