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27地號土地為道路、空地、櫻花 園、茶樹園、龍柏園、雞舍、菜園、雜木林,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中豐路高平段2 66巷156之15號、高平段260巷96弄31號、高平段266巷96弄25號等建物占用。惟 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地上建物及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 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 定是否應買。
2.
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 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5.
本件72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 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6.
本件分甲標、乙標、丙標拍賣,如其中一 標或數標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 已足夠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及本件債權時, 則其餘各標標的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 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拍定之順序,否則由本院指定。
7.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 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 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 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 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