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一棟平房(要門牌)及一棟鐵皮建物、及大 片空地;編號2土地上有一棟建物(已廢棄損壞、無屋頂),亦即本件所查封之34建號門牌「下 湖二街69巷12號」,須經編號1土地始能抵達。本件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 有多棟未保存登記建物。編號2土地上有門牌「下湖二街69巷12號」建物佔用、餘為空地。編號 3土地為道路用地。編號2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地上建物建號為:下湖段
3.
35號。其中34建號 建物債務人所有權權利範圍為1/3,據地政指界人員稱34建號建物為民國前5年完成土造建物, 現場建物為磚造三合院廢棄房屋,主屋部分傾倒僅剩一面牆,現場雜草叢生,無法靠近,二側 亦為磚造,顯與登記資料不符。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
4.
2土地地形呈不規則形,土地相連 並合併使用,現況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數棟,部分空地,部分私設巷道,門牌有關廟區下湖 二街75號等;編號3土地緊臨編號1土地北側,現況為下湖二街之一部分,已作為道路使用。上 開除編號1建物外之其餘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所有權人及其占有法律關係均不明,拍定後 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 定後均不點交。
8.
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 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編號1土地上之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 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 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 判決為準。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0.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 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