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系爭建物無人居住。據鑑價報告稱:系爭建物牆壁有龜裂情形,三樓屋突邊有較嚴重 裂痕。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 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六、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附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部份,可否辦理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有違反建築法規 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 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