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僅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未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故不點交。房屋有嚴重漏水跡象。
4.
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若符合租地建物之規定,則有優先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若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之規定,則有優先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5.
本標內暫編738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 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