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3月3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8 39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竹市香山區南湖路126號三合院及128號房屋坐落, 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 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4.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 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六、優先承買權: 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惟僅得對839地號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至於其餘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