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109年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153地號尚有產業道路及一個電 塔占用,150地號上有一座電塔占用,其餘為山坡雜林地,
3.
368地號指界時有鐵門阻隔,依航照圖 顯示為林地。本件調卷執行偕同地政人員指界時因現場道路入口設置鐵門 上鎖無法進入,依航照圖顯示
4.
153地號部分道路,上有一座電塔,其 餘為雜林,又其他地號均為雜林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前開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 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 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 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 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 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 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 張優先承買。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 拒絕承買其餘標的。六、本件部分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 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 文件,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