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4年6月20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 本件拍賣標的上有門牌號碼桃園市觀音區玉林路一段115巷185之22號建物。則 債權人陳報其上建物現無人居住。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尚有部分為 空地,而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查明俾 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土 地,不含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 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 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 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 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 證金無息退還。
3.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 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 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 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 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係非都市計畫內,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上 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 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 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 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 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