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114年8月21日履勘及測量,同案債務人張OO在場稱建物係債務人二人及家人居 住使用,地下一層平面停車位1個(編號10號)。
3.
建物: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拍定後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點交,其餘不點交;土地 為坐落基地且僅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停車位:未記載於建物登記謄本中,拍 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供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 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 六、本件標的據在場人所述有一車位編號為10號,惟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註 記僅供參考,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 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9.
第74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1.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2.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