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不動產除鐵皮屋占用部分外,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民國114年6月23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均位於電線桿台 鷹幹29號東北方向,幅員遼闊,步行難以到達,依空照圖顯示68地號及109-2地 號土地上似有置放工具之臨時?皮小屋占用,其餘部分及其他地號土地雜草林 木叢生,目視範圍所及無建物及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上開鐵皮屋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 內,請應買人留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68地號及109-2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 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六、本件不動產除109-4地號外,均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 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