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194地號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485建號建物無抵押權設定。
8.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92地號土地上 有部分建物佔用、部分道路及空地,194地號土地上大部分為道路、部分建物佔用,又債權人代 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現由共有人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需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 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需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之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 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 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 標人注意。
9.
48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
10.
195地號土地(佔用鄰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 之虞),所占用之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