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次指界程序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現借給朋友居住,沒有訂立租約,債務人未居住於 此,也沒有鑰匙。又建物曾有漏水,但已有修繕。
3.
本件標的於105年2月3日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43號事件查封,債務人不在現場,假扣 押債權人陳報由債務人自住使用,無出租情事。因查封時無出租情事,故債務人所述為查封後 之出租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4.
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土地為坐落基地不點交。
9.
本院已函詢債務人、債權人等查報使用占有情形,均未獲回復,債務人亦未提出相關文件 釋明有出租情事,本院無從認定有租賃關係存在,故本件建物點交,土地為坐落基地不點交。 六、本件指界程序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曾有漏水,但已有修繕,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 此事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據鑑定報告推估共有部分-283建號為車位持分約9.41坪,惟 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僅供參考,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是否確實有停車位或 編號為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第54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 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本件 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 爭執。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