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1208─1地號上有二間三層樓建物(門牌號碼二埔23之1號、23之2號)及一間鐵皮屋(門牌號碼二埔24之3號),其餘土地上為雜樹、草、空地,並有一個水池、一間豬舍。1208─3地號上為雜樹。1208─5地號上為雜樹及數棵香蕉樹。又據鑑價報告所載,3筆土地屬都市計畫外,1208─
8.
1208─3地號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1208─5地號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暫未編定。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1208─3地號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1.
依土地謄本所載,1208─1地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地上建物建號:共2棟。已興建農舍(門牌:二埔24之3號)。已興建農舍
17.
88建號)。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坐落:內門區木柵段1227地號(建號:
20.
。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坐落:內門區木柵段1227地號(建號:
24.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25.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2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2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2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