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除編號50土地外,其餘土地均位於面林園靶場之左側、無其他入口可進入,編號50土地上有墳墓乙座坐落;本院民國111年3月7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至49土地現為林地,上為雜木、無道路可抵達,編號50土地現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部分有林木坐落,其中編號1至48土地相連。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位在都市計劃內,多數不臨路、交通便利性欠佳,區域內居民就學及購物方便性不佳。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編號1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就該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六、本件編號1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編號2至49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稱無道路可抵達、編號50土地部分現況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故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編號50土地上有墳墓坐落,該墳墓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9.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編號1至49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保護區,編號50土地之使用分區則為保存區,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本件編號1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編號1土地是否有分管契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