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8370建號(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3年8月16日、114年8月14日現場查封、調查時,經開鎖入內檢視為空屋,無水無電。 編號73號停車位係位於B5之機械停車位,因屬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 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上有「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記載,拍 定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本文規定及最高法院107年度 台抗字第445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009號、第1418號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48號民事裁 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有關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 是否准許,請應買人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