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11523建號(不含停車位)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4年5月13日現場查封時,據社區總幹事表示房屋及地下3層10號停車位均無人使用。停 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標的於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00846號)執行時,據社區主任表示被繼承人韓一宏在屋 內被發現已死亡。經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查詢,於114年6月19日函復無非自然死亡案 件資料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