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6月2日現場查封、測量時,第三人即債務人母親張阿蕊在場稱房屋均無人居住使 用,據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66969號)現場調查2樓及3樓均係2房1廳,2樓有放祖先神桌及牌 位,廚房會漏水,從3樓後陽台漏下去,3樓前陽台之前有養雞,沒有地震受損及非自然死亡情 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3904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據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66969號)現場調查與主建物內部相 通,且無獨立出入口,3樓增建從2樓內部樓梯上去。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1年12月 23日函覆稱3904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及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 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 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建物登記。
4.
2634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6.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5年2月12日至1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