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暫編1939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319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2.
114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測量時,在場第三人陳小姐稱,債務人不住在這裡(即485建號建 物),債務人為其前夫及兒子,債務人欠她錢所以住這裡,只要債務人還錢就搬走。陳小姐稱屋 內有漏水,客廳後陽台天花板有鋼筋外露。暫編1939建號建物為鐵架、木板及石棉瓦搭蓋,裡 面堆放雜物。114年7月11日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覆,暫編1939建號建物,已有違章 建築認定紀錄。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暫編193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 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
暫編1939建號建物有獨立之出入口,與485建號建物內部不相通。
5.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