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534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4年10月28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現由其與朋友自行居住使用,經入內檢視 534建號即60號12樓,與62號12樓係二戶打通,唯一出入口位於60號之位置。62號12樓房屋非本 件拍賣範圍,拍定後如有施作分隔設施必要,應由拍定人自行負擔相關費用,請應買人留意。 配賦之停車位位於B1編號61號,債務人表示與建設公司於買賣時有簽約約定於該車位後方之空 地有使用權,惟未提出相關證明,故空地部分不在點交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 題。
7.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2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