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2月12日現場指界時,142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英專 路21巷6號至30號門前,現為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4.
114年3月14日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1424地號土地就本所(新北市淡水區 公所)現存農舍執照資料或就地整建證明無申請資料可稽。本局查詢結果,係依 核發建照當時內容予以回復覆,因現有地籍圖與核發執照時之地籍圖有誤差, 故相關地籍資料仍以地政單位核發之現況地籍謄本及重測、合併、分割相關資料為準,查詢結果僅供參考,不供其他證明使用,倘經其他方式查證結果不同 時,惠請告知本局,請應買人注意。
8.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如舊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使依訴訟 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