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244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學 府路178巷2號後方之雜木林。366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學府路178巷2號後 方之雜木林,其上有一無門牌,已無屋頂之水泥一層建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114年11月13日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366地號土地係61使字第382號使用 執照(60建字第1702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
7.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8.
上開不動產4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2.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 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3.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14.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61使字第382號使用執照(60建字 第1702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 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 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15.
應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一併行使,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