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土地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到現場查封時,165地號土地其上有茄苳路25號之活 動中心及後方空地,167地號土地其上有一貨櫃屋坐落,169地號土地有民宅增建占用,此供 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 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 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5.
本件16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