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其中411地號係屬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 討)(第二階段)(107.7.
8.
之商業區;另411-1地號係屬擴大屏東都市計畫(60.9.
9.
之道路用地,411-1地號土地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內政部87年6 月30日台
10.
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號函規定,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計 畫取得方式為徵收(徵收需地機關為屏東市公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 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 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 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 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