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拍賣土地上,據債權人陳報現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案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 及債務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又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者,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 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
9.
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賣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