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現況為雜木林地,為於省道台七甲線14.3公里附近溪側,拍定後點交。
2.
本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3.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4.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