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現況為雜木林地,為於省道台七甲線14.6公里附近,未直接鄰路,拍定 後點交。
2.
本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 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3.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