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5月5日現場查封時,鄰居稱建物無人居住。另建物內部有簡易傢俱、廢棄物,有 水,但無電,牆面有漏水痕跡,通往2樓之木造樓梯明顯結構不穩固。
3.
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現況閒置且維護情形不佳。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 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件暫編第1061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 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
10.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1.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