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501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種植水稻。現由三七五租約承 租人劉銘芳承租中。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 注意查明。
2.
1501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3.
150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案分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7.
150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 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 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150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 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定之。
8.
1501地號土地之承租人劉銘芳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受之權(耕地三七五減 租條例第15條)。
10.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 規定之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