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2月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83-
4.
1287-2地號現均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經現場勘查,標的現況 均為市道182(中山路1段)之一部分。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