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2月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83-
5.
1287-2地號現均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經現場勘 查,標的現況均為市道182(中山路1段)之一部分。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 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 定後均不點交。
9.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 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 絕購買或承受。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 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 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 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 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 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