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114年6月12日執行筆錄,系封房屋現由債務人與其家人自住,無租賃於他人,一樓及二 樓由內部梯進出,二樓無獨立之出入口。另在場人對系封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 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另本件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 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 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標的建物均係佔用他人土地, 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 受拆除之風險,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且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座落土地,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標的建物所占用之土地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
4.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 受)人須待被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其間可能耗 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被占用土地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土地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5.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 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 人注意。
6.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