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至現場履勘,由聲請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員警、鎖匠導往執行。現 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屋內有嚴重漏水狀況,天花板鋼筋裸露,地板均有積水,且堆放大量廢棄家 具及垃圾。牆壁及天花板均滿黴菌及水痕。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標的建物之第三層為增建。」等語
4.
依據民國114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無人使用,有漏水及鋼筋裸露情況,屋況差。774地號土 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5.
,774-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商業區,774-2及774-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 地。」等語。
6.
本件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進行中,各共有人之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且無特別變價程序之適用。
7.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 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程序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並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 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故請 聲請人、相對人、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