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稱: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編號1土地部分空地,部份供822地號及823 地號後方之鐵皮建物對外通行,餘為209建號建物及共有人所有之建物(門牌仁德區中洲十一街9 9號)座落基地,編號2土地部分空地,部份有共有人所有之建物(門牌仁德區中洲十一街101 號),編號
3.
3建物係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份,增建部份係與編號1建物內部相通一體使用,均 已列入本件拍賣範圍內,惟本件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僅 編號
9.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 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 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11.
3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 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 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3.
3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14.
拍賣編號3建物部分佔用同段822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 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 買人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