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查封時,建物有增建;據債務人之妹陳○勤在場稱,該 屋為伊所住。嗣於民國114年4月7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 地政人員指界所示,108-23地號為前開建物一樓後面圍牆內之鐵皮屋(曬衣間)。復據債權人於 民國114年6月16日具狀陳報,拍賣標的現況為債務人之妹居住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108-1
8.
108-2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拍賣標的為一棟四層樓透天住宅,坐落基地為都計內 住宅區,地形呈長方形,主要臨8公尺巷道,建物由外觀觀察保養維護條件良好,未入內履勘, 外觀研判使用現況為住宅。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據高雄市路竹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本案實地建築坐落地號:忠孝段108-
9.
10 8-23地號。819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81 9建號謄本所載,本建物總面積94.20平方公尺,其中第一層面積0.86平方公尺使用鄰地普濟段4 01地號;面積1.41平方公尺使用鄰地普濟段401-1地號;面積0.35平方公尺使用鄰地普濟段401-7地號已列入建築面積計算範圍內。如無合法坐落權源,該占用部分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 虞,請投標人注意。惟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14年7月3日台財產南管字第11465025590 號函覆,經本分署114年6月19日派員到場勘查結果,債務人所有高雄市湖內區中山路一段461巷 8號建物並未在本署經管高雄市湖內區普濟段
12.
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有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0年2月9日 囑託禁止處分登記,惟據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4年8月1日回覆,依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訴字第27號判決認定無從證明陳素淵實施犯行獲有報酬或因而免除債務,自無從認定 其實際獲有不法利得,故不予宣告沒收,無追徵不法所得之必要,無須參與分配亦無繼續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