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 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無地上作物,另有門牌號碼大湖路
5.
61號房屋及無門牌平房3 棟、移動式車庫1座,此外部分為空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 定後不點交。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