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查封及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青雲2-3號為中心,
4.
204-1地號土地位於北 方150公尺、210公尺、北方21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 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6.
204-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 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標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204-
8.
204-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 育區之農牧用地;20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均無三 七五租約,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 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