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查封及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 號碼新北市雙溪區青雲2-3號為中心,
4.
204-1地號土地位於北方150 公尺、210公尺、北方21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係拍賣不動 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6.
204-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 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六、本標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204-
8.
204-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 育區之農牧用地;20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均無三七五租 約,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 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