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青雲2-3號為中心,208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90公尺,有產業道 路;209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16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209-3 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220公尺其上為雜木林,有產業道路。本件係拍賣不動 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標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 五租約,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 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