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通道,編號2土地為編號1建號坐落基地。據鑑價 報告記載:系爭建物出租他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3.
編號1土地目前供作道路使用,為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須,拍定後該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拍定後亦不點交。 六、拍賣之編號2建物第一層部分占用鄰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 涉,應買人請注意。
4.
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且其增建面積以現況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又該增建部分是否占用鄰地而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是否因違 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特別注意並行查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
5.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賣。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