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在場稱:「系封建物(未辦保存登 記建物,經地政編為177臨建號,1層樓)目前由債務人父居住占有使用。」等語。系封建物內 傢俱齊全,前廳有神明桌,房間天花板有水漬及壁癌。系封建物其上尚有
3.
三樓建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 本件僅拍賣第177號臨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層樓)應有部分5分之1。177號臨建物占用新 北市金山區中興段1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標的,以下簡稱1地號土地),177臨建物與1地號土 地間之占用權源不明,本件拍定後,177臨建物與第1地號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 民國114年7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見未結構:加強磚造1樓。屋齡約37.8年。勘估建物所 臨街巷道寬度:私設道通路。聯外道路以磺港路為主。交通便利性佳。1樓屋內線況良好,住家 使用。生活機能較為不便。」等語。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 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一節,已如上述。惟系封建物是否 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 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 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另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