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在場稱:「系封建物(未辦保存登 記建物,經地政編為177臨建號,1層樓)目前由債務人父居住占有使用。」等語。系封建物內 傢俱齊全,前廳有神明桌,房間天花板有水漬及壁癌。系封建物其上尚有
4.
三樓建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 本件僅拍賣第177號臨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層樓)應有部分5分之1。177號臨建物占用新 北市金山區中興段1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標的,以下簡稱1地號土地),177臨建物與1地號土 地間之占用權源不明,本件拍定後,177臨建物與第1地號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