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建物主要坐落 於三義鄉育英段441地號(原拐子段 666-3地號)土地,可能有一部分坐落於666-5(現應 為
3.
地號土地。現場為生森企業社所使用。據在場人稱廠房係向債務人之父所租用,每 月3萬半年繳。
5.
,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三義鄉育 英段441地號(原拐子段 666-3地號)土地上有磚造石棉瓦鐵皮屋。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 稱:查風土地上之磚造石棉瓦鐵皮屋現出租予第三人開設「生森企業有限公司」。
6.
98年8月3日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之三義鄉西湖村伯公坑段200號未辦保存登記 建物係由黃則煜、翁瑞媛租予第三人生森企業有限公司使用,使用範圍:三義鄉西湖村伯 公坑200及201號,房屋租金每月3萬元,租期自98年3月1日起至103年2月28日止。經洽詢承 租人之負責人郭先生表示,自83年10月起即與債務人黃則鑫與案外人黃則煜簽訂房屋租賃 契約,租期5年,且每5年續約。
7.
114年6月12日現場履勘、測量,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三義鄉育英段441地號土地為門牌號 碼西湖村17鄰伯公坑段200號、201號建物座落之基地。經查查封建物目前為生森企業有限 公司向黃則煜及翁瑞媛承租,租期從113年3月1日起至118年8月28日止,租金3萬元。承租 人稱僅承租土地,建物原破爛不堪,後經承租人修繕後使用。經履勘查封廠房左側磚牆鐵 架目前承租人放置移動式檢疫爐。
8.
114年6月6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育英段441地號土地上增建下放置可移動式消毒 機。又依所提出之租約內容顯示,承租人生森企業有限公司、出租人黃則煜、翁瑞媛。租 賃住宅門牌三義鄉西湖村伯公坑段
9.
201號。租賃期間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8年2月28日 止。租金每月3萬元,每期應繳納1個月租金。六、114年6月12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建物(伯公坑200號)現由生森企業有限公司及其 負責人郭文承租使用,出租人為黃則煜(債務人黃則鑫胞弟)、翁瑞媛(債務人黃則鑫配 偶),租期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8年2月28日止共5年,每月租金3萬元。承租人現場表示租 金按月分別給付黃則煜、翁瑞媛各1.5萬元。執行標的建物為鋼架鐵皮、鋼架石棉瓦廠房, 承租人郭文表示其僅承租土地,不含建物。承租時建物(廠房)已破敗,由其自行修繕至 堪於使用狀態,出租人不負修繕維護之責。惟依租約所示,承租標的應包含建物。執行之 土地現由黃則鑫、黃則煜共有,無從得知是否有分管契約。另建物北側臨路有鋼架鐵皮砌 磚增建乙棟,下置放可移動是檢疫爐。承租人郭文表示檢疫爐為其所有,建物非其增建, 屋頂鐵皮係其修繕。且表示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情事,漏水已 由其加蓋鐵皮處理,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10.
依本件暫編182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其他記載事項欄記載:本建物增建1層總面積68.53平方公 尺,其中8.01平方公尺逾越鄰地。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