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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96年10月1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03─5地號土地現座落「西河堂」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703─10地號土地為既成巷道。債權人之代理人稱該建物非債務人所有,標的物均由共有人及公眾使用。嗣於民國114年6月9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03─5地號土地上有一無門牌建物(似做為祠堂使用),部分為空地。703─10地號土地為蓮潭路123巷16弄之巷道,部分有雨遮占用。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除巷道係供公眾通行使用外,其餘部分由共有人占有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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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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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另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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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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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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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