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土地上種植果樹。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現況臨約2公尺道路,地勢起伏,地形呈不規則狀,現況種植芭樂樹。土地實際占有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限制,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查證。
                                            
                                         
                                        
                                            
                                                3.
                                            
                                            
                                                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地上物、農作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地上物、農作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公司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
                                            
                                         
                                        
                                            
                                                9.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4.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