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5月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查封之1502-1地號土地上現為田,種植稻米。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 證注意,上開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 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2.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 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 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3.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 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6.
土地共有 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 先購買權。
17.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 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