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鑑價報告書所載拍賣土地未臨路。另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至現場查封, 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為雜草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 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 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 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4.
2標、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 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為擬定新竹市(朝山地區)細部計畫(第一階段) (105/01/
9.
農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房屋稅、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