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債權人陳報狀稱:詢問附近鄰長得知該不動產已由他人承租經營美髮事業,惟履勘時無法開鎖查明確切使用情形。依員警現況調查表所載,在場人及租客稱租期自民國112年4月1日至115年3月31日,並稱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764─1地號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764地號為都市計畫住宅區。
7.
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有部分定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全部拍賣之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一併買受。
8.
拍賣之77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並有部分占用鄰地,使用權源不明,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