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159-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石碇區靜安路1段56號後方(南)約30公尺處,上為竹木、雜木林,僅田埂路可達,旁 為河流;167地號土地無毗鄰道路,其上為鴨舍及兩層樓無門牌建物坐落,惟占 有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159-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水利用地;167地號土地為 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 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 注意。
4.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及地上物,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買。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 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