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及本件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 土地係部分耕種水稻,部分雜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土地係共有人使 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4.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5.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6.
依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97年10月23日函記載,拍賣之土地圖簿面積不 符,地籍圖面積為3810.45平方公尺,此部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