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巷道,編號2土地部分為果園、部分為門牌麻豆區安業30號房屋坐落,編號3土地有一廢棄磚造建物坐落,編號4土地部分為雜草空地,部分為門牌麻豆區安業30號房屋、一鐵皮建物坐落。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編號2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承租人須就承租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未承租部分。
8.
4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地上權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本件編號2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